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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团体购票乘机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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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运输市场上的“散客充团”现象有望得到遏制。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销售行为,民航总局日前出台了规范团体票销售等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对乘坐北京始发的国内航线航班(港、澳航线除外)的团体旅客购票及办理乘机手续执行新规定。

  根据民航总局规定,团体旅客,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按团体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团体旅客购票只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及经批准的销售优惠机票的销售代理点购买,至少提前3天出票,实行一人一票,票面加注“团”字标识。因旅客原因需要更改团体旅客姓名的,在航空公司售票处出票的由航空公司进行更改;在有权销售团体机票的销售代理点购买的,则必须由销售代理点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航空公司更改。

  同团旅客办理乘机手续与散客不同,需在机场凭“团体旅客订座记录单”、机票和身份证件统一办理。“团体旅客订座记录单”由航空公司售票处或有权销售团体机票的销售代理点,在给组团单位或团体单位填开客票时一并出具。该记录单由订座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并由填开团体客票部门签字盖章。没有“团体旅客订座记录单”的,不能办理团体旅客乘机手续,旅客需向航空公司补齐散客应付对应舱位正常票价,并换开客票后,方可重新按散客办理乘机手续。

  同团旅客中,如出现少数旅客误机,则按民航客规作退票或转机处理。民航总局出台的上述措施,将根据情况适时在国内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推广。

  ■文/杨青

  转自 :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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