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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乘客究竟享有何种权利?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尽哪些义务?日前,在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共同举办的“航班延误时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研讨会”上,来自各界的代表共同就这些话题进行了恳谈。
乘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刘俊海博士说,航班延误在所难免,关键是事后如何处理。他明确提出航班延误时消费者享有三项权利,即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民航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消费者。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有关的民事法律,对因延误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给予赔付。”刘俊海感言,在现实中乘客要实现这三项权利难上加难,民航对于退票的规定就十分混乱,退票要去原买票处。
出现延误乘客寻求解决途径时,机场方面常以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为理由来推脱,态度强硬、不耐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予以了纠正:“飞行公司和机场之间是内部关联关系,旅客购买到飞机票,既购买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同时也买到了机场的地面服务,这两者是事实关系。所以,机场运营公司同样有义务为乘客提供所需之服务,这也是世界通例。”
与会专家认为,正是航空公司和机场对乘客基本权利的无知和漠视,未能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在航班延误时消费者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纠纷一再发生。
解决纠纷要用市场手段,慎用行政权力
消费者代表吴晓松,说起自己的遭遇仍然情绪激动:5月9日,合肥骆岗机场17名乘客拒绝乘坐延误了5个多小时、将于深夜起飞的航班,机场口头告知机票作废,旅客要求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遭拒,被迫滞留候机厅。次日晨6时,被机场动用警力将乘客“强制带离”。这起事件引起了在座法学家们的深思。
孙宪忠教授指出,合肥机场公安局的警察在机场中扮演的角色值得思考,这实际涉及到在旅客安全运输过程中公共权力的使用。民航公安人员应该意识到,他们不是本民航系统的雇从,而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说,这起事件警示民航公司在处理航班延误问题上,要更多引入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应慎用行政手段干预。对的确由于航空公司或机场责任导致的延误,为带来不便的乘客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再加上良好的服务,很多会问题迎刃而解。
民航在吃“入世”前最后一碗饭
“入世在即,谈航班延误不单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民航如何转变观念、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问题。”李显冬教授的话引起了与会者普遍共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王著谦说,对于民航而言,根本的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民航应意识到,他们与消费者是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应该实现双赢的战略选择。”王著谦说,当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依法的,个别无理取闹者在守法公民中是没有市场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坦言,“入世对于我国航空业现有观念、经营方式、管理体制的冲击会很大,对行政体制的冲击更大。虽然入世后还有一些保护的条款,但应该意识到我们是在吃‘最后一碗饭’了,形势非常严峻、紧迫。民航必须从观念、体制上进行调整,争取主动十分关键。”
而据与会的民航有关人士透露,目前的《民航法》存在与加入WTO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以适应民航业的竞争发展,同时也要对飞机延误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据悉,目前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对航班延误进行严格定义,否则赔偿尺度、范围等无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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