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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担责?(图)

  为了摆脱跟团的束缚,“自由行”已经成为目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青睐于这种趋于个性化的出行方式。然而就在五一黄金周前,一场围绕着“自由行”引发的官司却打得如火如荼,各大旅行社也纷纷加入进来表示声援,引起了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争论焦点:在“自由行”中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自由行”中游客溺亡旅行社被判赔14万

  去年3月,身为律师的吴女士与新婚丈夫一起参加了由海洋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
但没想到原本的蜜月旅行却变成了日后的痛心回忆。3月22日上午9时左右,吴女士到酒店附近水域潜水,但11时30分,却在深水区域被发现溺水身亡。事后,吴女士的家属将海洋国际旅行社告到法院,理由是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召开行前说明会,也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游泳的安全避险事项进行警示、说明,向法院提起了120万元的索赔。

  去年12月,此案经海淀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自由行”,由于双方并未约定领队及导游服务,因此吴女士夫妇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呈不特定状态,作为旅行社无从知晓、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应承担的是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女士自己安排的活动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潜水的危险,但她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所以她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也考虑到马尔代夫作为印度洋上的岛国,到该国游览大部分项目都是与海上项目有关,包括浮潜。对于旅行社来讲,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进行安全提醒,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由于海洋旅行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醒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海洋国际旅行社赔偿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比对

  上海类似案例法院判决赔偿19万

  其实早在2005年的时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类似的案件。2005年1月,上海市民闻静与弟弟闻欢通过旅行社到马尔代夫“自助”旅游,第三天由于没有安排特别的活动,他们决定在酒店附近的浅滩区浮潜。然而就在十几分钟后,姐姐闻静溺死在海里。随后,闻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中也认为,对于自助游,旅行社仍然负有说明、警告的法定附随义务,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动中,自身也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在该案中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19万元。

  争议

  “自由行”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担责?

  吴女士马尔代夫自助游溺死一案自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后,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吴女士家属及海洋国际旅行社因不服判决,双方均向中院提起上诉。不久前,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双方争论的实质其实仍然落在了“自由行”三个字上。

  一个大活人交给了旅行社却出现了意外,作为痛失亲人的死者家属自然要向旅行社讨个说法,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相较死者家属120万元的巨额索赔,面对一审法院仅判赔14万元的结果,旅行社一方却并不买账,相反“有话要说”。二审开庭时,海洋国际旅行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二三十家旅行社共同签署的《声援书》,他们表示,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旅行社将无法开展“自由行”业务。而吴女士的家属却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自由行”的提法,吴女士参加的是组团游,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责任。

  同样关注此案的北京嘉博旅行社负责人郑权告诉记者,京城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有这种“自由行”业务,在国内最典型的线路就是“三亚”。对于“自由行”,旅行社原则上只提供酒店和机票服务,但根据游客要求,可以增加接机或提供有导游服务的“一日游”。“如果游客是在‘一日游’期间发生的意外,向旅行社索赔还情有可原。但‘自由行’期间游客是不受旅行社控制的。按照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游客在‘自由行’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也要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出行方式将会因此受到抑制。”

  专家观点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表示,“自由行”在法律上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根据旅游合同中对“自由行”内容的约定以及社会上对“自由行”的普遍理解,“自由行”肯定不等同于“随团游”。而根据“自由行”的特点,游客要干什么,旅行社管不了,也没有权利去管。佟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选择了“自由行”,就应该、也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担第一位责任。佟教授表示,对于危险的告知,什么程度怎么告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旅行社来讲应该有提醒的义务。从法律的人性化以及对受害者保护的角度,法院让旅行社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未尝不可。

  人大法学院教授王宗玉则认为,如果旅游合同中没有就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就应该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该案中吴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旅行社相较普通的旅游者来说,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对行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因此应当强调旅行社对风险的提醒和告知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无证据证明已尽到这种提醒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实这个案子对旅行社服务的规范化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佟强教授建议,旅行社可以在“自由行”的合同中,针对出行线路的特点,将所能预见的风险提醒尽可能收入合同中,再加上一个“其他”项。旅行社既履行了告知义务,又达到了免责的目的。“自由行”的发展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另外佟教授指出,作为游客应当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旨在最大程度内转移风险。本报记者张蕾J009
(责任编辑: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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