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芮潇潇)和8年没见过面的朋友拍照留念后,要拷下6张照片时竟被告知要加收30元,最后几经协商加收15元后,老板才同意拷走照片文件。
住在西安的董先生说,7月28日,他和几个8年没见的同学去大雁塔玩,在广场找了一拍照的摄影师给他们拍了几张合影,当他们想把数码相机中的照片拷走时,摄影师说要加收30元钱。
后几经协商,他们给15元才把照片拷走。这让他们感到非常窝火。
对此,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东说,一般来说,摄影师对其艺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如果摄影师的艺术作品以公民肖像为内容,或是应顾客委托而拍摄的肖像艺术摄影,那么摄影师对此类艺术摄影享有署名权,而底片或照片原文件仍应按肖像权的规定归肖像权人所有。
另外,消费者作为定做人,按约定交付定做费后,即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对于多拍的照片,顾客享有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摄影师和影楼如果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