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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航意险毫无悬念的归宿

  编者按

  航意险从诞生之日起,一直面临诸多质疑,由其引发的市场风波不断。监管部门其实早就有心将其废止,只是对什么是合适的时机有些拿捏不定,面对前所未有的来自舆论和市场的压力,终于痛下决心。日前保监会发出通知,废止航意险行业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

这意味着航意险“20元保40万”的统一规定将于12月1日终结,今后人们坐飞机,购买航空意外险将会面临更多的选择。

  航意险在保险业中占比虽然很小,但涉及千万个投保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此次保监会航意险定价改革对于保险公司、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未来航意险市场将发生哪些变化?本报组织了下面的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终止原来的统一规定,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随着这样一份文件的公布,市场上关于航意险改革的种种猜测一时间又风生水起,尽管各界人士对此举的实施效果莫衷一是,但在一点上却纷纷形成了共识:放开航意险定价权实际上早已毫无悬念。

  深陷行政定价窠臼

  我国最早的航意险产品于1989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研究制定,共分为3、5、7、9、11元五档费率,保额也从1万元依次递增至5万元。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保费20元、保额20万元”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了各保险公司的原有航意险条款。随着2002年《保险法》的修订,保险监管机构不得制定保险条款,统颁条款丧失了合法地位,于是保监会于2003年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为20元保40万元,保障程度提高了一倍。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早期的统颁条款,还是后来的行业指导性条款,都没能够走出航意险行政定价的窠臼。尽管这样的机制能够在稳定市场、方便投保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使得保险公司丧失了产品自主开发的积极性。不仅如此,未经严格测算的费率也为随后出现的手续费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

  面对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自发组成了共保体,按照统一的手续费和保单进行销售,按照比例分享保费收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共保体不仅进一步削弱了公司开发新产品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性,也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航意险的过程中过于粗放。不仅消费者感到不满,即使各家公司内部也因市场份额而争论不休。”

  探寻恶性竞争之源

  经过媒体的一再曝光,航意险高额的代理手续费使得消费者不禁质疑:航意险价格究竟有多少“暴利水分”?

  据记者了解,在产品费率相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会采用抬高手续费的方式来争抢市场,一些保险公司支付航意险代理人手续费甚至超过80%。据业内人士透露,仅使用专业中介机构开发的电脑出单系统一项的费用就高达保费的5%-10%。“航意险替代产品与行业指导性条款相比,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范围更大,而费率却明显低于后者。”不仅如此,航意险还经常会出现手工出单、撕单、埋单及假保单现象。“有些网点虽然采用电脑出单,但实际上并没有联网,消费者拿到的保单根本不能兑现。”

  对于航意险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有专家表示,行业指导性条款的费率统一势必造成手续费恶性攀升。加之近年来国内航班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薄弱,在航意险经营方面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和赌博心态,致使一些公司为追求短期效益而低价倾销保单,甚至于销售假保单。

  如果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是航意险市场化定价机制产生的“内因”的话,那么外部环境的变化就是取消行业指导性条款统一费率的“外因”。机场建设费收取方式的改变导致共保体销售的保费大幅萎缩。国内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到40万元后,旅客已经享有较高的保险保障,购买航意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下降。此外,日益丰富的替代产品也在很大程度上占领了航意险市场。

  回归市场化定价

  正如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言,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确实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航意险之所以在很长的时间无法摆脱恶性竞争的阴霾,这与航意险的行政定价有直接关系。鉴于保险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要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仅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还是不够的,政府那只“有形的手”的适当干预也不可或缺。作为监管部门兼曾经的价格制定者的保监会,能够采取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整肃航意险市场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而随着航意险市场定价的市场化,这也将迫使保险公司在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延长保险期间、附加保险责任、开发替代产品等方面多下功夫。道理似乎很简单,被推向市场的航意险经营主体,只有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夺得一席之地。打破航意险垄断定价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

  此外,航意险定价的市场化变革也必将引发保险代理中介的大洗牌。“在实行价格管制的时代,‘渠道为王’似乎被各保险公司视为金科玉律,仅仅把眼光锁定在渠道权的争夺当中。随着市场化定价的实施,保险公司将不得不加强产品的研发,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研究产品。”“希望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的同时,也能够对保险中介进行有效监管,从而改变过去保险中介利用独特的市场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肆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扭曲行径。”某保险公司渠道部总监如是说。

  相关链接 航意险大事记

  1996年底,针对航意险日益严重的混乱状况,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发布了航意险的统颁条款。

  1998年12月,保监会发布第一号公告,规定从1999年起启用99版航意险保单,继续采用原人民银行的统颁条款。

  2000年2月,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航意险成为历史遗留的惟一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统颁条款。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保监会更多的转向专业化、技术化监管。

  2002年年初,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航意险的调研工作;同年6月,保监会要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昆明、乌鲁木齐6地保监办就当地航意险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上报保监会。

  2002年7月至9月,保监会对北京航意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保监会和民航总局就航意险问题进行座谈,并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航空人身意外保险问题的情况报告》。

  2002年10月,保监会召集中国人寿(56.25,1.42,2.59%)、平安等7家保险公司及北京、上海保监办举办航意险座谈会。

  2002年12月,保监会向社会公告《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上报了《航空意外保险改革的精算可行性报告》。保监会在向各保险公司征求书面意见后,正式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保监会下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

  2003年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6年7月,保监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回应李滨律师,认为从精算的角度进行论证,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费率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

  2007年初,媒体多次报道“20元航意险批发价3元”、“20元航意险,经销商拿8成暴利”。吴定富主席批示专题会议研究。

  2007年7月至8月,保监会寿险部深入研究航意险市场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思路。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主持召开航意险专题座谈会,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深圳等保监局和产险部、中介部、法规部、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参会。

  2007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责任编辑: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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