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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财政政策。

  一、安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

  (一)使用范围和条件。

  1.使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并经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执行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基础上,按本财政政策给予支持。

  2.使用条件。

  (1)依法经营、纳税;

  (2)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使用办法。

  1.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税收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3)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区工商分局出具的企业没有违法侵权经营的证明;

  (6)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要提供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2.区财政局对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按照以下办法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1)高新技术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第四至第六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7.5%(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5%)部分,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完上述政策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部分,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2)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其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享受支持金额的10%给予招商引资经费支持。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和镇乡财政负担,镇乡财政仅负担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镇乡财政分成部分,其余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现,之后再与镇乡财政结算;兑现时间在市财政兑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政策后一个月内。

  (三)管理办法。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科委、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劳动保障局、雁栖工业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区科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设立怀柔区高新技术产业担保资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融资贷款担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本财政政策实施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仍按分税制原则执行。除企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贷款担保资金和京政发〔2001〕38号文件有关政策外,国家、北京市和本区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四、上述财政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区内现有高新技术企业不追溯执行。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财政政策将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财政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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