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庐山景区开展打击“黑车”“黑导”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庐山景区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突 出问题,严厉查处和打击“黑车”“黑导”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长效治理,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庐山景区旅游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庐山景区指庐山牯岭镇、环山各景点及周边 区域。
二、开展经营活动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当服从、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及景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拉客揽客逃避景区门票、观光车费用的,对收取带路费的无证导揽行为,由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提供车辆并收取运费的非法营运行为,由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揽客拉客,经劝阻无效,或强拉硬拽、反复纠缠游客、非法拦截游客车辆的,非法占用、倒卖车辆进山预约码及组织偷逃门票的,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无证导揽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导游人员擅自安排或诱骗旅游者违背其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按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对给予导游、无证导揽行为人或司机回扣、佣金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伪造、变造、倒卖门票、车票、文艺演出票或其他有价票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对公然侮辱他人等侵犯旅游者、消费者人格尊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不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对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交通运输局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妨害政府执法部门或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和景点管理秩序,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逾期不停止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初次违法行为的,若经教育、劝阻后能立即改正的,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对屡教不改、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情节严重,给庐山旅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已核发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偷逃门票、非法营运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取消车辆通行证资格;对于无进山通行证的社会车辆,从事偷逃门票、非法营运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庐山景区。
庐山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庐山公安局
庐山市公安局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