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重庆游客旅游摔倒争议,带你探讨本案2个关键性问题。
重庆游客彭某在吉林旅游,在一辆狗拉爬犁路过身边时摔倒骨折。经营爬犁的李大爷将彭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了一定费用。事后,双方就彭某摔倒的原因及医疗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第一个问题,重庆通报中提到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游客的摔倒原因?
重庆通报中提到,事发时乘坐李大爷所牵狗拉爬犁车的游客夫妇均证实,爬犁车在行进时右边的钢管碰到了正在路边的彭某腿部致其倒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摔倒的原因和责任归属。根据重庆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彭某的丈夫向警方报案,称有人在网络上侮辱了他们,并请求警方为他们洗清冤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关键目击者,即坐在李大爷的狗爬犁上的一对游客夫妇,他们明确表示,狗拉爬犁在行进时,其右边的钢管碰到了彭女士的腿部,导致彭女士倒地。这一口供直接关联了彭女士的摔倒与狗拉爬犁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警方也对吉林警方的监控录像进行了检查,虽然吉林当地的监控视频距离事发地有一定距离(距事发现场40米),且画面模糊,但重庆警方在通报中并未完全依赖这一视频资料。而是结合了医疗记录。彭女士在摔倒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右小腿胫骨腓骨3处骨折(其中2处粉碎性骨折)。这一医疗记录与彭女士摔倒的事实相符,进一步支持了彭女士被狗拉爬犁撞倒的说法。
因此,重庆通报中提到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口供、相关视频资料以及医疗记录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初步查明了游客彭女士的摔倒原因,即被狗拉爬犁的钢管碰到腿部导致摔倒。
第二个问题,重庆与吉林警方的不同结论,是不是有矛盾?
现在网友就懵了:到底是信吉林还是信重庆的说法?
从吉林官方上次通报的信息看,其结论的主要依据是现场的监控。对普通民事纠纷,警察不负有查清全部事实的职责,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举证便利并进行调解。在此意义上,吉林警方根据监控视频得出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很显然,如果视频能确切地反映李某碰倒彭某的事实,彭某一方不可能在警方作出相反结论时不提出异议。而彭某丈夫的回应是“监控画面模糊看不清”。
重庆与吉林警方的不同结论看似矛盾,其实完全不冲突。
第一,两地警方是在不同情况下基于特定证据作出的判断。事件因为网络热议而成了公众事件,双方作出判断的谨慎程度和证据充分性不同,不同结论具有合理性。
第二,“李某与彭某倒地摔伤无关”与“彭某不存在诬陷”两个事实逻辑上并无冲突。前者是摔伤经过,属于客观事实;而诬陷取决于彭某主观认知和心态:是否明知其摔伤与李某无关。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可能存在错误。
换句话说,即使李某无责任,彭某在主观上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就不是诬陷;即使李某确实有责任,彭某在主观上以为不是李某导致但故意诬赖也构成诬陷。
因而,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摔伤无关,也不能下结论说彭某是诬陷。否则所有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方都是虚假诉讼,不予刑事立案的报案人也全部是诬告陷害。
因此,我认为不必纠结,认识事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也是认识事物的规律。
综上所述,对于游客摔倒后的重庆通报以及是重庆游客诬陷大爷还是吉林旅游业者诬陷游客的问题,目前从通报内容和目击者证言来看更倾向于认为是一次意外事件引发的争议而非恶意诬陷。希望大家不要上升到地域攻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